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尚未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由主管機關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依本法規定執 行之;其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終結者,繫屬之法院應維持已實施之執 行程序原狀,並將有關卷宗送由該管行政執行處依本法規定繼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