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55
現在位置:
行政程序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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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 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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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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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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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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