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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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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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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第 6-1 條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 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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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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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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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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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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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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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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