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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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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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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第 4 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 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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