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辦理私有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 11-1 條規定應於徵收前舉行聽證,得否採線上方式舉辦聽證及其
程序進行之說明
主 旨:關於貴公司所詢辦理私有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規定應於徵收前舉行聽證一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10 年 7 月 19 日台水財字第 110002282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規定,舉行聽證前,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記
載本法第 55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
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且對於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
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第 55 條
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參照)。次按本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是關於聽證之舉
行,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
人等親自到場,以言詞方式為之。本件來函所詢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規定應舉行聽證
,得否採線上方式舉辦聽證及其程序應如何進行一節,經查本法第 1
章第 10 節之聽證程序未有明文規定,惟因聽證程序之進行,涉及當
事人於聽證時陳述意見,及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
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之權利(本法第 61 條規定
參照),與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等程序,如以線上方式舉辦,則
關於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所在與舉行聽證機關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
傳送之科技設備能否通聯順暢?技術上能否查驗確認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之人別身分?能否確保該等人之意思表示自由及真實陳述?有
無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聽證公平之情事等?倘於目前尚無相關規
範及配套措施下,舉行聽證機關得否公正、公開進行聽證程序及確保
當事人之聽證權利,尚有疑義(本部 110 年 7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1003507140 號函意旨參照)。
三、為因應現代科技之進步及電子化政府之趨勢,並便利聽證程序之進行
,本部擬具並經行政院於 110 年 8 月 23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
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 61 條規定:「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或
其他當事人發問(第 1 項)。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不能出席聽證
,其所在與舉行聽證機關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為
前項之陳述意見及發問時,主持人認為適當者,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以
該設備為之,並視為已出席聽證(第 2 項)。前項以聲音及影像相
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為陳述意見及發問應審酌之事項、聽證紀錄之簽名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 3 項)。」附此
敘明。
正 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