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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6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
助或捐贈支出相關疑義之說明
主    旨:貴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
          所為之獎助或捐贈支出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9012474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
              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
              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
              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
              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其立法理由係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爰明定財團法人對
              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準此,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符
              合同項除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關於貴部來函所詢有關本法第 21 條相關疑義,分述如次:
          (一)來函說明二(一)詢及捐款人捐贈款項予財團法人,已指定用於特
                定之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時,是否受本法第 21 條之限制乙節:
                按捐助財產係指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
                助之財產(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2  條第 1  款)
                ,本件所詢情形是否係指非捐助人所「捐贈」之財產?如係捐贈財
                產而非屬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自非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情形。
          (二)來函說明二(二)詢及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即已承諾定期捐贈
                固定金額款項予特定個別團體,而實際捐贈之時間發生於本法施行
                後,是否仍受本法第 21 條之限制乙節:按本法施行後,財團法人
                如對於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有獎助或捐贈之行為,自有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亦即除有符合同條項所列情形之一,
                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三)來函說明二(三)詢及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
                助或捐贈支出,超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所定支出比率,且非屬
                同條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但書情形,財團法人是否得於事實發生
                後,依同條項第 4  款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得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
                以許可乙節:按財團法人如有違反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者,
                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本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參照),觀其立
                法意旨係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且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
                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是財團法人財務預算之
                編列與執行,本即於年度開始之初,已經審慎評估及規劃(本部
                108 年 5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500  號函參照)。準此,
                財團法人對於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獎助或捐贈,原則上應事前經
                主管機關許可,方得為之。至於來函所詢情形主管機關得否許可申
                請,涉及具體個案,仍請貴部釐清相關事實後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