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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3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於解散前,如業經董事會通過後,將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年度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本應依規定完成備查程序;財
團法人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 1  個月內,主動公開
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
主    旨:有關所詢「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報送主管機關年
          度資料後,財團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清算
          程序中,主管機關是否仍需依規定進行備查,並請其於文到後 1  個月內
          公開經備查之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9012811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
              每年年度開始後 1  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
              束後 5  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
              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明定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資料
              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使主管機關掌握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情
              形,俾利主管機關監督。
          三、次按本部 108  年 10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803512440  號函略以:
              「……關於財團法人於本法第 25 條所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之期限
              前尚未解散者,則該財團法人自仍應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
              報送相關備查資料;然若財團法人於本法第 25 條所定報送營運及運
              作資料之期限前已解散者清算中……無須再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向主
              管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乃鑑於財團法人於解散後,僅可消極結
              束事務,而不得為積極之營運事務,其董事會已無從運作,自難期該
              財團法人將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所示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等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
              機關備查。反之,財團法人於解散前,如業經董事會通過後,將前揭
              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本應依上開規定完成備查程序;財團
              法人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則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 1  個月內,主動
              公開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貴部來函所述情節,財團法人既已依本
              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何以主管機
              關於尚未完成備查程序前,即核准該財團法人解散?是否宜於完成備
              查程序以掌握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情形後,再予審酌是否核准其解
              散?事涉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責之行使,尚請貴部本於權
              責卓處。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