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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1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當事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得事先以書面
表示反對公開捐款者資訊,是財團法人可事先主動於對補助、捐贈者或受
獎助、捐贈者告知得書面表示反對公開,或提供公開與否之勾選選擇
主    旨:有關貴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提請主管機
          關同意不公開前一年度之捐贈名單清冊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基金會 109  年 6  月 30 日加發字第 109003 號函。
          二、旨案涉及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之
              實務執行方式,分述如下:
          (一)來函所述公開捐款者資訊,將與捐款人的信仰認知衝突,進而影響
                捐款意願,以及涉及某些管制或打壓宗教國家之人民之宗教捐贈行
                為等節,因當事人依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得
                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是財團法人可事先主動於對補助、捐贈
                者或受獎助、捐贈者告知得書面表示反對公開,或提供公開與否之
                勾選選擇(本部 108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803508870  號
                函參照),又財團法人實務作法上,亦可考量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
                單或於其網站中提供表示反對公開之欄位,俾利當事人勾選。
          (二)另來函所述許多為善不欲人知的捐款人,不願提供聯絡資料,致無
                法聯繫詢問是否同意公開徵信等節,因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已明定係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如知捐贈人身分(或姓名),且無
                該款但書所列情形者,即應公開,無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公開。
                至若財團法人接受多元化捐款管道,例如銀行匯款、ATM 轉帳時,
                倘財團法人確實無法確認捐贈人的真實身分,自無從公開捐贈人姓
                名,但仍應公開其補(獎)助、捐贈之金額(本部 108  年 9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12600  號書函參照)。
          三、另本件貴基金會函請主管機關同意依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公開將妨
              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之運作之規定不予公開一節,因屬主管機關文
              化部之同意及監督管理權責,貴基金會既已同函詢文化部,本部尊重
              該部職權,併此敘明。
正    本:財團法人加○○○○○○基金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