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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案字第 10832003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為免各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
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提供「義務人主
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而聲明異議應如
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供參
主    旨:檢送「義務人主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
          而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1 份,請轉知各(主任
          )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作為執行薪資債權之參考。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有分署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於執
              行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所定之繼續性給付
              債權(例如:薪資債權)時,引發義務人主張未扣押之金額已無法「
              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聲明異議事件,為免
              各(主任)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
              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而
              提供旨揭資料供參。所附資料之見解(結論)為本署對類此聲明異議
              案件所持之見解,以期各分署執行同仁共同遵照參酌辦理。
          二、旨揭參考資料係擷取自行政執行官黃有文撰寫「強制執行法有關於『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之研究」報告內容,如有需要
              參考全篇研判報告,得向承辦人索取電子檔。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四)(109年2月版)第 168-1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