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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0902006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及羈押法第 88 條規定,申訴書已可涵括申
訴簿,本部 81.08.01 法 81 監字第 11383  號函有關「處理申訴事件,
並應備申訴簿」一案,自 109.07.22  起停止適用
主    旨:本部 81 年 8  月 1  日法 81 監字第 11383  號函有關「處理申訴事件
          ,並應備申訴簿」一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函釋依據因法律修正而失所附麗。
          二、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及羈押法第 88 條:「以書面提起申訴
              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其中申
              訴書已可涵括旨揭函所指申訴簿,並請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仍依相
              關規定留存紀錄。
正    本: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
          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1 年 8  月 1  日法 81 監字第 1138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