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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4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辭任後召開董事會議應出席人數計算疑義,就其捐助章
程所定董事人數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且其所定董事人數為固定人數,應
依章程所定董事會之固定人數計算開會人數
主    旨:有關貴局所管轄財團法人台北市維○文教基金會董事辭任後召開董事會議
          應出席人數計算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4  月 24 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 10930035612  號函
              。
          二、有關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所定全體董事人數,於財團法
              人董事出缺之全體董事人數計算方式,就捐助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符合
              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或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且其所定董事人數
              為固定人數,而非由一定範圍人數組成者,自應依章程所定董事會之
              固定人數計算開會人數(本部 95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50005
              200 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36  號裁定意旨參
              照)。有關來函所詢台北市維○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第 6  條規
              定其董事會由 9  人組成,應為固定人數 9  人,故其依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作成特別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應為 6  人。又董事一經提
              出辭職,無須法人同意,即當然喪失董事身分(本部 103  年 8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230  號函參照)。本件財團法人現有董事僅
              為 4  人,亦不符合本法第 39 條及第 48 條所定組成董事會之最低
              人數。
          三、次按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第 1  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
              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
              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
              行為(第 2  項)。」本件財團法人已因部分董事辭任致使董事會不
              能行使職權,倘該不能行使職權將致使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主
              管機關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
              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附此敘明。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