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董事會成員人數疑義,已於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1 項
、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明定,俾使財團法人運作得以依循
主 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法董事會成員人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4 月 29 日府民禮字第 109006625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八、不
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關於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包
括「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至於本件所提貴府轄內之財團
法人祭祀公業召開董事會做成「財產」處分決議一節,是否係涉及本
法第 44 條所定董事會之職權事項,請先予以釐清。
三、有關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事人數、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業
分別於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置董
事 5 人至 25 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第 45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就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及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
其規定),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就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之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財團法人運作得以依循,自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至於來函所述財團法人祭祀公業董事會做成財產處分決議之效
力一節,因涉及個案具體事項及其章程內容,且本件來函所述事實未
明,例如:是否屬董事會之職權事項、是否屬重要事項而應經特別決
議之決議方式、決議時之全體董事人數為何,以及是否達應出席人數
及應同意人數等問題,仍請貴府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另關
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人數與本法第 39 條
規定不符者,本法第 67 條已定有相關處理機制,仍請貴府依該條規
定審酌辦理。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