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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2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9、45、48 條規定參照,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
決議,分別定其應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
任」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行之
主    旨:有關貴中心函詢「財團法人董事缺額時,是否一定要改派才可向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中心 108  年 7  月 8  日資訊行政字第 1080000503 號函。
          二、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置董事 5  人至 25 人、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董事會置董事 7  人至 15 人,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9  條及第 48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董
              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應
              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屬董事會
              普通決議之事項(本部 108  年 6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760
              號書函參照),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本件來函所詢財團法人有董事離職未經改派,致有董事缺額之情
              形,是否須先改派董事並選任董事長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一節,依
              上開說明,財團法人董事人數上、下限既應符合本法第 39 條及第
              48  條規定,則如董事會開會出席人數符合本法第 39 條、第 48 條
              、第 45 條及捐助章程所規定之最低人數,並經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同
              意,則無須先行改派董事,再推選董事長。另貴中心來函說明四所述
              「為因應合併案之生效,避免消滅法人國土中心向法院辦理解散登記
              時,又遭法院以董事有缺額為由駁回」一節,經查詢司法院「法人及
              夫妻財產登記公告」網站,國土中心已於 108  年 7  月 12 日完成
              解散及清算人任免之登記,並於 108  年 8  月 28 日與貴中心完成
              合併登記,併予敘明。
正    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