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4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
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亦即第 89 條規定係第 68 條
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主    旨:關於陳情人所詢公文程式條例第 12 條之 1  等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辦法是否為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特別規範乙案,就涉及行政程序法對於在
          監所人之送達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3  月 18 日經商字第 1080280093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由行
              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又第 89 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
              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是以,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
              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
              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本法第 72 條
              第 1  項規定為送達(本部 95 年 1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4005146
              5 號函意旨參照),亦即本法第 89 條規定係第 68 條第 1  項之特
              別規定。至於機關間可否及如何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遞公文,係屬公文
              程式條例之問題,本法並無限制。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