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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9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訴願案件如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自應優
先適用第 17 條及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
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認
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主    旨:有關貴府所詢訴願案件經審結編卷歸檔後,民眾申請閱覽及影印當事人之
          訴願案卷內資料而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11 月 29 日府行法字第 107017731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
              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
              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人民如於行政
              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
              或卷宗;又如已進入訴願程序,申請人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受理
              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寫、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適用(本部 94 年 7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40025174 號函
              意旨參照)。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
              ,或訴願程序已終結,則視所申請者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本部 105  年 12 月 12 日法
              律字第 10500713700  號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訴願案件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
              案(檔案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者,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 17 條及
              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
              特別規定。至於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及
              法律適用事項,應由貴府參酌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