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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6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工作人員得否擔任董事職務,因涉及董事資格、產生方式等事項
,宜依捐助章程所定,倘由工作人員擔任董事是否與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
第 3  項規定不符,應依具體事實審認有無支領董事酬勞,而由主管機關
就個案本於職權審認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函詢該基金會工作人員擔任董事職務,
          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7  年 9  月 19 日社家婦字第 107001842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董事及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鑒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
              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本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
              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立法理由參照)。又「
              財團法人之設立,應訂定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
              下:... 四、董事... ,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
              任事項。」分別為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明定,本案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之工作人員得否擔任
              董事職務,因涉及董事之資格、產生方式等事項,仍宜依捐助章程所
              定。至於倘由工作人員擔任董事是否與前揭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不
              符,應依具體事實審認有無支領董事酬勞(例如:以任何名目支領擔
              任董事職務之對價)?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