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設立,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 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 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 程。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 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 有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