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調解委員會「受理件數」計算應扣除實質上並無進行調解可能情形,以降
低影響獎勵金評定公平性,以符合獎勵金核發要點意旨
全文內容:經查實務運作情形,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並收件後,因「當事人不到場」
、「申請人撤回」及「無管轄權駁回而不受理」等情形,前揭情況皆列入
「受理件數」中計算。惟調解委員會並無實質上進行調解之可能,亦造成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佔受理件數之百分比降低,影響獎勵金評定之公
平性。是以,旨揭「受理件數」計算應扣除「當事人不到場」、「申請人
撤回」及「無管轄權駁回而不受理」等情形,俾符合獎勵金核發要點之意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