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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0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
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宜由主管機關衡酌「避免人格
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
全)」、比例原則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
主    旨:為貴部 103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規
          定,有關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涉及登記名義
          人之姓名及住址等個人資料,如何對第三人提供,以符合不動產物權公示
          原則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9  月 1  日台內地字第 1031300219 號函。
          二、貴部規劃各類不動產登記謄本申請事宜,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
              之 1  規定為之,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至
              於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
              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乙節,建請貴部衡酌個資法第 1  條
              「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
              用(維護交易安全)」、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規
              定等因素,本於權責審酌之(本部 101  年 9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3106510 號函、同年 8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100118530  號函
              意旨參照)。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