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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31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範圍,除本稅、滯納金、利息、
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並納入「執行必要費用」,以達節省執行成本
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
主    旨: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於財稅行政執行事件
          之本金、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待執行金額合計在
          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而續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予執行一案,已
          獲行政院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0  年 11 月 3  日院臺法字第 100010647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報建議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之範圍,除本
              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請納入「執行必要費
              用」。
          三、請貴署就行政院上開函檢附之有關機關(單位)意見二、三(請參附
              件),於 100  年 12 月 9  日前研提意見報部憑辦。

附    件: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院臺法字第 1000106471  號
主    旨:所報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執行效益,對於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如義務
          人滯納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其每案待執行金
          額累計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予執行一案,
          原則同意,並照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辦理。
說    明:一、復 100  年 9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25584 號函。
          二、檢附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 1  份。

附    件: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
          一、本案所報建議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之範圍,除本
              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建議納入「執行必要
              費用」。
          二、行政執行法自 90 年迄今已歷經 5  次修正,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不續
              行執行之金額及項目,仍未修正,以其攸關人民權益,宜請法務部儘
              速辦理修法作業,請符法制。
          三、為節省行政成本,稅捐行政案件以外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小
              額欠費案件,各主管機關如何配合行政執行實務,立法規範免移送行
              政執行之金額及項目,請法務部儘速協調各主管機關檢討業管作用法
              規。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53-2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