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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503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實施要點第 9  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各分署行政執行事件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 2、5 點等規定參照,同一分署
內不同執行股欲就同一不動產執行,究宜俟已查封執行股拍賣該不動產後
列入分配,或將案件直接併入已查封執行股執行,績效分配始符公平,事
涉具體個案,宜由該分署斟酌個案情節、相關規定,權責酌處
主    旨:有關貴分署陳報「分署內不同執行股欲就同一不動產執行」之相關問題乙
          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分署 102  年 1  月 15 日新北執字第 10260000070  號函。
          二、按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執行機關查封
              者,不得再行查封,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16 條、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
              行法第 33 條之 1、第 33 條之 2  及第 56 條等規定意旨自明。次
              按「分署辦理案件,除經分署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應按收案順序輪
              分…」「行政執行事件執行名義之金額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或有
              特殊必要之情形者,得由經指定之人員協同執行之。協同辦案之指定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分署長以書面為之。」「協同辦案
              之行政執行事件,其所執行徵起之金額應依相關規定平均算入協同辦
              案小組成員之每股徵起金額內。」分別於「行政執行案件編號計數分
              案及報結實施要點」第 9  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
              事件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 2  點及第 5  點定有明文。準此,分署
              長遇有特殊必要情形,指定人員辦理案件或協同辦案並依規定分配績
              效等,尚非無據。貴分署所詢同一分署內不同執行股欲就同一不動產
              執行,究宜俟已查封之執行股拍賣該不動產後列入分配,或將案件直
              接併入已查封之執行股執行,績效分配始符公平乙案,事涉具體個案
              ,宜由貴分署斟酌個案情節,參酌前揭及其他相關規定,本諸權責酌
              處。另 97 年 1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 98 年 6  月 10 日修
              正公布同條項規定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併請參酌。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75-1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