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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10000070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8、110  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公司未同意
機關以電子傳達方式送達行政處分,而機關亦未能敘明依何法規以電子文
件將行政處分寄送予該公司,僅提出「公文表單發文清單」,依上述規定
,執行處僅依該清單似難認為合法送達執行名義之證明文
主    旨:有關貴處陳報法律問題略以:移送機關以電子方式送達公文書予義務人並
          經收受,嗣以「公文表單發文清單」作為義務人收受處分書送達證明文件
          移送執行,得否認係送達合法而逕為執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0  年 10 月 3  日北執秘字第 1000600186 號函。
          二、按「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
              生效力。」「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
              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
              子文件為表示方法。」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68 條第
              2 項、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提案意旨,乙
              公司未同意甲機關以電子傳達之方式送達行政處分,而甲機關亦未能
              敘明依何法規以電子文件將行政處分寄送予乙公司,甲機關僅提出「
              公文表單發文清單」,依前揭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規定,執行處
              僅依該清單似難認為合法送達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三、貴處提案送達事宜,似涉具體個案事實問題,貴處如認移送案件之執
              行名義是否合法送達有疑義,宜先請移送機關表示意見。
          四、至於貴處如因該案件已登打執行績效金額,請貴處本於權責自行處理
              。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51-1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