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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1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相關執
行細節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所詢「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相關
          執行細節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8  月 26 日空運計字第 102002732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4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
              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
              委託機關。」又本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
              集個人資料或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有告知當事人之義
              務。來函所詢由旅行社出售民用航空運輸業(下稱航空公司)票券之
              情形,分別有由直接與航空公司簽約之旅行社出售,及受旅客委託向
              航空公司購買機票之非簽約旅行社二類,以下分述之:
          (一)由直接與航空公司簽約之旅行社出售機票部分,因該旅行社係受航
                空公司之委託出售機票予旅客,在此情形,旅行社受航空公司委託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在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之航
                空公司,並以委託之航空公司為權責歸屬機關(本法第 4  條規定
                ,本部 100  年 4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99051925 號函參照),
                故簽約旅行社依本法第 8  條、第 9  條進行對旅客進行告知時,
                係視同航空公司所為。
          (二)又按民法第 103  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
                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
                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若未與航空公司簽約旅
                行社受旅客之委託向航空公司購買機票,因非簽約旅行社係基於旅
                客代理人之身分與航空公司進行交易,屬於直接蒐集、處理旅客之
                個人資料,應適用本法第 8  條告知義務規定。惟航空公司若有其
                他間接蒐集旅客個人資料之情形,則仍應依本法第 9  條之規定告
                知相關事項,併予敘明。
          三、就來函所詢告知方式乙節:按本法第 8  條、第 9  條規定,各非公
              務機關依本法第 19 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
              上開條文所列應告知事項。又上開規定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
              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
              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參照),亦即任
              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均屬之。此一告知並未要求
              當事人須簽署相關文件,亦未限制不得與其他文件(例如契約)併同
              為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之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之方式
              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之概括方式
              為之,而需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之方式(例如:
              須直接向當事人提示公告內容所在位置,並請其閱讀瞭解)始屬之(
              本部 102  年 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103111060  號函、102 年 2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100669890  號函、102 年 7  月 3  日法律字
              第 10203507170  號函參照)。來函所詢有關在網站公告資訊,並於
              旅客訂票時提示公告請其自行查看之情形,究係在何種訂票程序下使
              用?係以何種方式提示旅客?是否達到使當事人閱讀公告之目的?事
              實尚有未明之處,建請貴局先予釐清,並參考上揭說明審認之。
正    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