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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1758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
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
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
則要求
主    旨:有關立法院秘書長函請鈞院爾後於提報法律案至立法院審查時,另函檢送
          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資料至立法院法制局一案,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及提供人權影響評估資料部分,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處 102  年 8  月 22 日院臺性平字第 1020144579 號函。
          二、關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函送立法院法制局,是否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乙節:
          (一)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
                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準此,各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
                及法制行政之「特定目的」(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代號
                :027 立法或立法諮詢;053 法制行政)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
                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
          (二)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而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
                目的之達成(適當性),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必要性或
                侵害最小性),且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衡量性或狹義比例原則),此為比例原則之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本件關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內所蒐集填載有關機關
                人員及程序參與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之個人基本資料之目的為何?
                如未填送個人資料是否影響法案評估之達成?有無其他比提供個人
                資料侵害更小的方法可資達成相同之目的?建請再予釐清斟酌。
          (三)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之評估項目及評估結果等資料與「填
                表人員之個人資料」及「程序參與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之個人基本
                資料」欄位,尚非不可分離,倘認為提供上開個人資料非屬必要範
                圍,不妨將個人資料部分分離後,僅就評估項目及評估結果等資料
                提供,或將個人資料予以去識別化後提供。
          三、將法律案之人權影響評估資料函送立法院法制局部分:
          (一)本部前以 102  年 6  月 24 日法制字第 1020251483 號函研提意
                見,經行政院法規會採納研修「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後,
                再度函請本部表示意見,經本部以 102  年 8  月 13 日法制字第
                10202519200 號函復無意見在案。
          (二)查該檢視表經本部前揭函復行政院法規會,該會 102  年 8  月 6
                日院臺規字第 1020040078 號函檢送之「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
                表」修正草案「柒」,已將本部建議之「對人權之影響」及應檢視
                之項目納入,如該修正之檢視表函頒後,對於法律案之人權影響評
                估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法制局將配合辦理。
正    本: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