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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207001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原核定機關』疑義」函釋案件內容再予
補充之意見
主    旨:有關  貴秘書長函詢「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原核定機關』疑義」之函釋
          案件,續就前案函釋內容再予補充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本部 102  年 4  月 2  日法廉字第 10200015370  號函諒達。
          二、針對上開函說明二(三)1 部分,補充意見如下:
          (一)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國家機
                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
                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二)承上,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業務既於 97 年回歸外交部,且行政院
                對外工作會報 71 年 5  月 7  日外(71)北美二第 10286  號函
                ,已由外交部於 101  年 9  月 26 日以外資電史字第 101001669
                90  號「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予以註銷機密等級
                ,該函應由外交部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國家機密解除之意旨
                公告」;至行政院 71 年 5  月 20 日台七十一教字第 8360 號函
                部分,則由行政院辦理。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