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原核定機關』疑義」函釋案件內容再予
補充之意見
主 旨:有關 貴秘書長函詢「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原核定機關』疑義」之函釋
案件,續就前案函釋內容再予補充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本部 102 年 4 月 2 日法廉字第 10200015370 號函諒達。
二、針對上開函說明二(三)1 部分,補充意見如下:
(一)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國家機
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
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二)承上,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業務既於 97 年回歸外交部,且行政院
對外工作會報 71 年 5 月 7 日外(71)北美二第 10286 號函
,已由外交部於 101 年 9 月 26 日以外資電史字第 101001669
90 號「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予以註銷機密等級
,該函應由外交部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國家機密解除之意旨
公告」;至行政院 71 年 5 月 20 日台七十一教字第 8360 號函
部分,則由行政院辦理。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