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 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 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