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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44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民法第 323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
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
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
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
主    旨:財政部函為有關行政執行事件,建請轉知所屬行政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
          抵充順序,以維權益。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財政部 100  年 9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531671  號函辦理
              。
          二、按民法第 323  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
              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 2  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次按最高法
              院 27 年上字第 3270 號判例,前開民法第 323  條並非強行規定,
              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
              合先敘明。
          三、稽徵實務上,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
              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稽徵機關
              將逕予核算利息收入課徵所得稅。案經財政部 100  年 5  月 17 日
              召開「財政部暨所屬稽徵機關行政救濟業務聯繫會議」會議討論,認
              依上開民法及最高法院判例,稽徵機關據以認有利息收入之實現,固
              非無據,惟為疏減行政救濟訟源,有效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允宜由有
              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關規定,以為提醒,避免事後爭執。
          四、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381-385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743-7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