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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121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24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
期日性質,具有相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
時,似得類推適用
主    旨:有關鄭○○申請補填生母甘○○女士與王○○先生結婚記事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8753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
              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
              月十五日出生。」係就出生日期設有推定規定。惟現行實務有肯認死
              亡日期、委任關係消滅日期、扶養費用給付日期得予類推適用上開規
              定(本部 83 年 4  月 27 日(83)法律決字第 08408  號函、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 97 年度財管字第 1  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5  號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家訴字第 61 號
              判決參照)。是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期日性質,具有相
              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時,似得類推
              適用前開規定。惟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