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24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
期日性質,具有相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
時,似得類推適用
主 旨:有關鄭○○申請補填生母甘○○女士與王○○先生結婚記事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8753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
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
月十五日出生。」係就出生日期設有推定規定。惟現行實務有肯認死
亡日期、委任關係消滅日期、扶養費用給付日期得予類推適用上開規
定(本部 83 年 4 月 27 日(83)法律決字第 08408 號函、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 97 年度財管字第 1 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5 號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家訴字第 61 號
判決參照)。是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期日性質,具有相
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時,似得類推
適用前開規定。惟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