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機關將在高速鐵路一定範圍內之水井封閉,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其對象為特定人者,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至具體個案,仍由受理行政爭訟之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本於職權審酌之
主 旨:關於農民水井因故遭封閉行政救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99 年 11 月 10 日瓔國會字第 099111000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 2 項復規
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
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是以行政行為之對象為
不特定多數人,其內容為一般抽象性規範者,為法規命令;若行政行
為之對象為特定人,其內容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者,乃典型之行政處分
;如相對人係非特定人,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對
人之一般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為「對
物之一般處分」,其處分對象直接對物,配合相關法規之適用,可對
不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義務發生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之法律效果
,例如因地層危險而命某一村落之住戶立刻遷移、命示威人群解散或
交通標誌等(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適用,2010 年 9 月增訂第
11 版,第 313 頁至第 316 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 版,第 238 頁至第 240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
98 年 9 月 6 版,第 330 頁至第 339 頁;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622 號判決;本部 97 年 7 月 31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
27506 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所謂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
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該表意行為究為行政處分或觀念通知發生
爭議時,此一爭議本身即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適用,2010 年 9 月增訂第 11
版,第 328 頁;本部 93 年 6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30022064 號
函意旨參照)。是以,本件所詢行政機關將在高速鐵路一定範圍內之
水井封閉乙節,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對象為特定人,自得提起
行政爭訟,惟具體個案,仍應視受理行政爭訟之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
本諸職權審酌。
正 本:立法委員楊○瓔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