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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0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將在高速鐵路一定範圍內之水井封閉,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其對象為特定人者,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至具體個案,仍由受理行政爭訟之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本於職權審酌之
主    旨:關於農民水井因故遭封閉行政救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99 年 11 月 10 日瓔國會字第 099111000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 2  項復規
              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
              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是以行政行為之對象為
              不特定多數人,其內容為一般抽象性規範者,為法規命令;若行政行
              為之對象為特定人,其內容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者,乃典型之行政處分
              ;如相對人係非特定人,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對
              人之一般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為「對
              物之一般處分」,其處分對象直接對物,配合相關法規之適用,可對
              不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義務發生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之法律效果
              ,例如因地層危險而命某一村落之住戶立刻遷移、命示威人群解散或
              交通標誌等(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適用,2010  年 9  月增訂第
              11  版,第 313  頁至第 316  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  版,第 238  頁至第 240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
              98  年 9  月 6  版,第 330  頁至第 339  頁;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622  號判決;本部 97 年 7  月 31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
              27506 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所謂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
              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該表意行為究為行政處分或觀念通知發生
              爭議時,此一爭議本身即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適用,2010  年 9  月增訂第 11
              版,第 328  頁;本部 93 年 6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30022064 號
              函意旨參照)。是以,本件所詢行政機關將在高速鐵路一定範圍內之
              水井封閉乙節,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對象為特定人,自得提起
              行政爭訟,惟具體個案,仍應視受理行政爭訟之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
              本諸職權審酌。
正    本:立法委員楊○瓔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