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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419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按行政法上之「權限移轉」,其「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者而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委託相關機
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檢查,性質上屬偏向專業參與之技術協助,雖有執行
上之獨立性,然並無名義上之獨立性,相關行政處分仍由主管機關為之,
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無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主    旨: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委託檢查,究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或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9  月 15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203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另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係指涉
              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所述:「水土保持
              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
              理檢查,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其縱使有『執行上
              』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
              之」觀之,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自無行政程序
              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本部 94 年 8  月 23 日法律字
              第 0940031085 號函、97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70031256 號
              函意旨參照)。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