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行政法上之「權限移轉」,其「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者而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委託相關機
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檢查,性質上屬偏向專業參與之技術協助,雖有執行
上之獨立性,然並無名義上之獨立性,相關行政處分仍由主管機關為之,
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無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主 旨: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委託檢查,究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或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9 月 15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203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另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係指涉
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所述:「水土保持
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
理檢查,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其縱使有『執行上
』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
之」觀之,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自無行政程序
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本部 94 年 8 月 23 日法律字
第 0940031085 號函、97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70031256 號
函意旨參照)。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