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對財產之囑託執行,應由受囑託之執行處依執行受囑託標的物實際徵
起之金額計算分配金額,但若非因執行受囑託標的物所徵起者,則以該標
的物價值之二分之一計算分配金額,其餘金額則計入囑託執行處,至於,
對財產以外事項之囑託執行,則由囑託執行處分配全部徵起金額
主 旨:有關囑託與受囑託行政執行處如何分配績效乙案,檢送「囑託與受囑託行
政執行處執行績效分配原則」乙份,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起
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兼復臺南行政執行處 96 年 11 月 7 日南執一字第 0960002871 號
函。
二、有關囑託與受囑託行政執行處如何分配績效乙案,業於本署 96 年 6
月 22 日第 69 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提案討論並獲致決議如下:「一
、對財產之囑託執行:由受囑託執行處依執行受囑託標的物實際徵起
之金額計算分配金額,但非因執行受囑託標的物所徵起者,則依囑託
執行標的物價值之二分之一計算分配金額,其餘金額計入囑託執行處
。二、對財產以外事項之囑託執行(例如囑託拘提、囑託詢問、囑託
現場執行等):由囑託執行處分配全部徵起金額。」(下稱原決議)
,嗣本署於 96 年 10 月 22 日以行執一字第 0966000622 號函知各
處自 96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三、為期明確及個案之爭議得以解決,並兼顧公平原則,本署爰補充修正
原決議為旨揭分配原則。
附 件:囑託與受囑託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分配原則
一、對財產之囑託執行:
(一)由受囑託行政執行處(下稱執行處)依執行受囑託標的實際徵起之
金額計算分配金額。
(二)非因執行受囑託標的所徵起之金額(例如受囑託執行處查封後尚未
拍定,義務人即自行繳納或囑託執行處自為執行而徵起等),若該
徵起前受囑託執行處就該囑託案件已開始執行者(包括傳繳、查封
、拍賣等),則執行績效應由囑託及受囑託之執行處均分,惟受囑
託執行處分配累計金額不得逾其依「受囑託執行標的價值」二分之
一計算之金額,逾該上限之金額計入囑託執行處。所謂「受囑託執
行標的價值」,例示說明如下: 1、標的為「不動產」者–該不動
產如尚未鑑價,依其公告現值計算;如已鑑價尚未拍定,依其鑑定
價格計算。 2、標的為「動產」者–該動產如尚未鑑價,依其一般
市場行情計算,如已鑑價尚未拍定,依其鑑定價格計算。 3、前揭
「動產」、「不動產」,若其上有擔保物權擔保優先於移送機關債
權之債權者,其價值之計算應扣除該優先實際債權額。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績效分配方式,受囑託執行處僅能擇一
適用。
二、對財產以外事項之囑託執行(例如囑託拘提、囑託詢問等):由囑託
執行處分配全部徵起金額。
三、囑託、受囑託執行處若就具體個案發生執行績效如何分配之疑義,或
認具體個案之情形特殊,適用第一點、第二點之績效分配方式顯失公
平者,應先盡力協議解決,並依協議方式分配;若仍無法協議解決,
始陳報本署決定之,報署時應具體敘明個案績效分配之爭點、所涉各
處意見及檢附必要資料。
四、本原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以績效登打日為基準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