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於執行業務之推動時,面對各種不同案件,應隨時運用
革管理之觀念,隨時調整執行之方法及作業,並且對於移送機關執行名義
送達之審查,應務求審慎,俾免誤將案件退回移送機關後,因逾越執行期
間,無法再移送執行,產生失權之效果
主 旨:有關執行業務之推動,請依說明二所示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部長於第 1102 次(96.4.18) 部務會報重要事項彙編,號
次 4 指示事項及法務部 96 年 4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6070034
9 號函辦理。
二、案件執行部分:
(一)各行政執行處面對執行金額低且執行難度高之未結案件,應預為規
劃因應,運用變革管理觀念,隨時調整執行方法。
(二)對於惡意拒繳之義務人,應研議有效之執行作為,不宜輕縱任其蔚
成風氣,傷害政府公權力之威信。
(三)行政執行案件應貫徹執行,以彰顯政府公權力及維護公平正義秩序
,面對數量龐大、內容複雜的案件,應以專業為導向,強化行政執
行效能,並以熱忱的服務、便民的措施,關懷弱勢的工作態度,完
成國家託付的任務。
(四)對於移送機關執行名義送達之審查,務求審慎,俾免誤將案件退回
移送機關後,因逾越執行期間,無法再移送執行,產生失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