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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662006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於執行業務之推動時,面對各種不同案件,應隨時運用
革管理之觀念,隨時調整執行之方法及作業,並且對於移送機關執行名義
送達之審查,應務求審慎,俾免誤將案件退回移送機關後,因逾越執行期
間,無法再移送執行,產生失權之效果
主    旨:有關執行業務之推動,請依說明二所示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部長於第 1102 次(96.4.18) 部務會報重要事項彙編,號
              次 4  指示事項及法務部 96 年 4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6070034
              9 號函辦理。
          二、案件執行部分:
          (一)各行政執行處面對執行金額低且執行難度高之未結案件,應預為規
                劃因應,運用變革管理觀念,隨時調整執行方法。
          (二)對於惡意拒繳之義務人,應研議有效之執行作為,不宜輕縱任其蔚
                成風氣,傷害政府公權力之威信。
          (三)行政執行案件應貫徹執行,以彰顯政府公權力及維護公平正義秩序
                ,面對數量龐大、內容複雜的案件,應以專業為導向,強化行政執
                行效能,並以熱忱的服務、便民的措施,關懷弱勢的工作態度,完
                成國家託付的任務。
          (四)對於移送機關執行名義送達之審查,務求審慎,俾免誤將案件退回
                移送機關後,因逾越執行期間,無法再移送執行,產生失權效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311-312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685-6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