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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46201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特專行政執行案件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既以執行案件已達「終
結執行程序」為要件之一,則移送機關僅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而全
案尚未達可終結之程度者,尚不得報署復核,否則本署應以不符合復核要
件退件
主    旨:檢送本署研商「有關特專執行案件移送機關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而
          其餘部分尚未因清償等原因全案終結,行政執行處參照本署暨行政執行處
          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61 次討論事項(9) 之決議,將該撤回或
          更正部分金額事由陳報本署復核時,本署是否得就該部分為復核?」之會
          議紀錄 1  份。請  查收。
附    件:研商「有關特專執行案件移送機關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而其餘部分
          尚未因清償等原因全案終結,行政執行處參照本署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
          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61 次討論事項(9) 之決議,將該撤回或更正部分
          金額事由陳報本署復核時,本署是否得就該部分為復核?」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點:本署會議室
          三、主席:蔡副署長日昇                  記錄:楊粲如
          四、出席人員:黃主任秘書清赤、張主任行政執行官銘珠、劉主任行政執
              行官清景、李主任行政執行官蕙如、賴行政執行官明秀(請假)、林
              行政執行官品元、王行政執行官惠慧(請假)、李行政執行官菀芬、
              楊行政執行官美華、李行政執行官元康、陳行政執行官奇星
          五、主席致詞:(略)
          六、討論提案:
          (一)案由:「有關特專執行案件移送機關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而
                      其餘部分尚未因清償等原因全案終結,行政執行處參照本署
                      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61 次討論事項
                      (9) 之決議,將該撤回或更正部分金額事由陳報本署復核
                      時,本署是否得就該部分為復核?」提請討論。
                說明: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各行政執行處
                      審慎處理暫存案件、核發執行(債權)憑證或以清繳外之其
                      他原因終結執行程序,確保公法上之金錢債權,並提昇執行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為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一點所明定,故特專行政執行處案件之報署復核,似應以執
                      行案件已「終結執行程序」為要件之一。而本署暨行政執行
                      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61 次討論事項(9) 之決
                      議內容意旨認為移送機關撤回或更正部分金額時,認亦應報
                      署復核,惟是否不待其餘部分因清償等原因致全案終結,即
                      可報署復核,或應待全案終結再報署復核,似不無疑義。上
                      開疑義可分二說:
                      甲說:查前揭工作小組決議意旨認為特專執行案件移送機關
                            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亦須報署復核之原因,應係
                            該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亦為案件部分終結之緣故
                            。移送機關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如執行處不待全
                            案終結即報署復核,本署如准就該撤回或更正部分執
                            行金額予以審究是否符合文書程序、是否違背法令、
                            是否損及公益等項目,並將復核結果函知執行處,執
                            行處亦可及早依本署復核之結果,依發回意旨通知移
                            送機關補正、或續行處理、或協調移送機關將案件重
                            新移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使行政執行之法律關係
                            早日確定,似亦不違背復核之本旨。惟如准部分終結
                            ,行政執行處尚不得全案報結,併予陳明。另今年月
                            4 月至 94 年 10 月 4  日為止各執行處以撤回為復
                            核原因者計 271  件(共 344  號),僅供參考。
                      乙說: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各行政
                            執行處審慎處理暫存案件、核發執行(債權)憑證或
                            以清繳外之其他原因終結執行程序,確保公法上之金
                            錢債權,並提昇執行效能,特訂定本要點。」為行政
                            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一點所明定,故特專行政
                            執行案件之報署復核,既以執行案件已達「終結執行
                            程序」為要件之一,則移送機關僅撤回或更正部分執
                            行金額,而全案尚未達可終結之程度者,尚不得報署
                            復核,否則本署應以不符合復核要件退件。另移送機
                            關同一案件可能多次為部分執行金額之撤回或更正,
                            如執行處均報署復核,案件太多,應俟全案終結,始
                            可報署復核。
                      決議:採乙說。
          七、臨時動議:無。
          八、散會:下午三時十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64-16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83-2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