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僅係證明當事人曾聲請調解,無法充作向地方政府
申辦低收入戶補助等社會救助之證明文件,因此,當事人是否符合相關社
會救助之要件,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主 旨:有關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用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所 98 年 12 月 25 日後鎮民字第 0980019642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
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是以,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僅係證明當事人曾聲請調解。故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尚無充作向
縣政府申辦低收入戶補助等社會救助之證明文件可能性;當事人是否
符合相關社會救助之要件,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正 本: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副 本:苗栗縣政府、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