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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349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已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且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其捐助財產
仍登記於祭祀公業,遲未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其捐助行為尚難認為無效
,捐助人似仍應負有移轉所捐財產之義務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原始捐助財產仍登記於祭祀公業名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8  月 18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481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財
              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其捐助人並負有移轉所捐財產於財團法
              人之義務(本部 89 年 8  月 8  日法八十九律字第 028453 號函參
              照)。又學者認為捐助人之捐助行為,於主管機關許可時,發生效力
              。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回其捐助行為;且捐助行
              為係負擔行為,捐助人於財團法人成立時,負有移轉財產之義務。因
              此,動產物權須經交付(民法第 761  條),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
              民法第 758  條),財團法人始取得所捐助財產之權利(參考王澤鑑
              ,民法總則,2008  年 10 月修版,第 215  至 217  頁;黃立,民
              法總則,1999  年 10 月 2  版,第 148  頁)。本件依來函所述,
              「財團法人台北市○○○忠信會」係由祭祀公業○○○捐助 2  筆土
              地,經臺北市政府於 57 年 11 月 6  日核准設立,並已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捐助財產仍登記於「祭祀公業○○○」,
              遲未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揆諸上揭說明,其捐助行為尚難認為無效
              ,捐助人似仍負有移轉所捐財產之義務。至該等捐助財產應如何辦理
              移轉或更名登記,另涉及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
              題,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核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