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已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且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其捐助財產
仍登記於祭祀公業,遲未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其捐助行為尚難認為無效
,捐助人似仍應負有移轉所捐財產之義務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原始捐助財產仍登記於祭祀公業名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8 月 18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481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財
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其捐助人並負有移轉所捐財產於財團法
人之義務(本部 89 年 8 月 8 日法八十九律字第 028453 號函參
照)。又學者認為捐助人之捐助行為,於主管機關許可時,發生效力
。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回其捐助行為;且捐助行
為係負擔行為,捐助人於財團法人成立時,負有移轉財產之義務。因
此,動產物權須經交付(民法第 761 條),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
民法第 758 條),財團法人始取得所捐助財產之權利(參考王澤鑑
,民法總則,2008 年 10 月修版,第 215 至 217 頁;黃立,民
法總則,1999 年 10 月 2 版,第 148 頁)。本件依來函所述,
「財團法人台北市○○○忠信會」係由祭祀公業○○○捐助 2 筆土
地,經臺北市政府於 57 年 11 月 6 日核准設立,並已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惟捐助財產仍登記於「祭祀公業○○○」,
遲未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揆諸上揭說明,其捐助行為尚難認為無效
,捐助人似仍負有移轉所捐財產之義務。至該等捐助財產應如何辦理
移轉或更名登記,另涉及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
題,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核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