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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700188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函釋國家機密經核定後其解密之情形及程序,係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
定
全文內容:問:國家機密經核定後可否解密及解密程序為何?                    
          答: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國家機密經核定後
                  其解密之情形有三: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機密(本法第 27 條)。          
              (二)解密條件成就,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
                    定後解除機密(本法第 28 條)。                        
              (三)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
                    核定(本法第 29 條)。                                
                  另外,個人或團體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致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亦得向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申請解除機密,並由該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就實際狀況
                  予以准駁(本法第 10 條)。                              
              二、國家機密之解密程序如下:                                
              (一)依職權或依申請解除國家機密,係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陳送核定(行政院事務管理
                    手冊文書保密規定第 75 點第 1  款)。                  
              (二)國家機密事項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
                    應會商該他機關(本法第 30 條);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
                    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本法第 31 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