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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05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因應移送執行之健保案件數量龐大,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派駐職員至行
政執行處辦理開立繳款書及健保相關業務之諮詢工作
主    旨:為順利推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惠請貴局轉知所屬各地分局參
          酌將來移送案件數量,指派適量職員長駐轄區內之行政執行處(或行政執
          行官辦公室)辦公,辦理開立繳款書及健保相關業務之諮詢工作,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89 年 10 月 4  日法 89 律決字第 036550 號函轉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89 年 9  月 27 日(89)會管字第 0018164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
              指派熟諳業務法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
          三、依據統計資料得知,截至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依法得移送而未移
              送之案件數及及已移送法院執行而尚未執行終結之健保案件數核計有
              26  萬餘件,應執行金額為 140  億餘元,且貴局預估將來每年移送
              之案件數約有 20 萬件左右,業務量龐大,參諸財務法庭執行業務經
              驗,案件於移送繫屬後,義務人勢必會到行政執行處洽繳、或查詢有
              關滯欠等情事;因案件量龐大並涉及貴局專業知識,為便民起見,參
              酌目前各稅捐稽徵機關派遣人員長駐財務法庭從事開立繳款書及稅務
              諮詢等工作之作法,惠請貴局各地分局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689-6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