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0598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
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