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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107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其行政執行處
核准義務人得分期繳納,不得因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而
廢止分期繳納
主    旨:貴處函詢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而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後,經調
          查發現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可否廢止分期繳納,繼續執行
          程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0 年 9  月 10 日彰執一字第 00324  號函。
          二、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
              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
              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
              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又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
              執行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2  點、
              第 3  點定有明文。是行政執行處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之
              核准分期繳納,應依前述規定審慎為之。本件函詢之內容,倘行政執
              行處確依前述規定為分期繳納之核准,則於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執行
              金額之期間,除有義務人未依限繳納之情事者外,尚不得以其他事由
              予以廢止。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431-4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