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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468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稅捐稽徵處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需國家賠償準備金,由何者支應
主    旨:關於  貴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需國家賠償準備金,應編列於
          貴府預算科目下,抑或由稅捐稽徵處設立基金支應,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南市秘法字第○三七五二二號
              函。
          二  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國家賠償
              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預算支應之。復依行
              政院七十年九月八日台七十法字第一二八八九號函示:「國家賠償法
              所稱之上級機關,在縣市稅捐稽徵處應為縣市政府。」故本件關於
              貴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需國家賠償準備金,依上開規定
              及行政院函示意旨,應編列於  貴府預算科目下,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