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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79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貴府擬聘請檢察官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是否妥適一案
主    旨:關於貴府擬聘請檢察官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是否妥適一案
          ,本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79) 高市府法秘字第三九四一一號函
              。
          二  查  貴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明文規定:「本委
              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法規委員會主任委
              員為當然委員,並以秘書長、副秘書長為正副加集人外,其餘委員由
              市長遴派本府田汲人員兼任之。」又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73) 法律字第七一八七號函意旨,  貴府自應遴派本機關人員擔任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似不宜遴聘檢察官擔任。惟  貴府如
              遇有國家賠償事件之具體個案,而符合本部七十年六月十九日 (70)
              法律字第七七八八號函「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
              點」之規定,可函請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或為必要
              之協助。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1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