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貴府擬聘請檢察官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是否妥適一案
主 旨:關於貴府擬聘請檢察官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是否妥適一案
,本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79) 高市府法秘字第三九四一一號函
。
二 查 貴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明文規定:「本委
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法規委員會主任委
員為當然委員,並以秘書長、副秘書長為正副加集人外,其餘委員由
市長遴派本府田汲人員兼任之。」又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73) 法律字第七一八七號函意旨, 貴府自應遴派本機關人員擔任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似不宜遴聘檢察官擔任。惟 貴府如
遇有國家賠償事件之具體個案,而符合本部七十年六月十九日 (70)
法律字第七七八八號函「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
點」之規定,可函請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或為必要
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