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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58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後,關於「地的效力」應僅及於國內
主    旨:國家賠償法施行後,關於「地的效力」應僅及於國內。中華民國公務員在
          中華民國領域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致損害
          ,或因中華民國領域外我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所致損害,被
          害人尚難依該法向我國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可否依當地國法律起訴,乃係
          另一問題。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六十九年十月二九日 (69) 外條二字第二三四四三號及同年十二
          月廿六日 (69) 外條二字第二八○一○號函。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1-2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