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 文罪。 六、鴉片罪。 七、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八、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