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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60014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撤銷九二一震災歷史建築修復之補助,並函知限期繳還已領款項,如
受領人拒不繳還,則得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關於 貴局函詢撤銷補助烏日鄉『○○堂』所有權人之林○○芝修復案,
          並函知限期繳還已領款項未果,可否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乙事,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1 年 8  月 22 日 91 文資字第 11110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
              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之: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
              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 依法令負
              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是依此規
              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限於:直接依據法
              令規定、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所發生者等三類。主管機關
              如本於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為由,擬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強
              制執行,應檢具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要式規定及同法第 98 條教
              示規定,且形式上已合法成立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再依行政執行
              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文件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本件 貴局
              之撤銷補助若係行政處分,有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則得移送行政執行
              處執行。
          三、檢還 貴局補助烏日鄉○○堂辦理「九二一震災歷史建築修復合約書
              」副本乙份。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64-1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