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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決字第 09309012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各矯正機關辦理遠距接見及遠距訊問之注意事項
主    旨:各矯正機關辦理遠距接見及遠距訊問,希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遠距接見部分:
          (一)各機關應向收容人宣導遠距接見之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並製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之壓克力看板,於接見室明顯
                處公告。
          (二)申請辦理遠距接見,得由收容人向所在之矯正機關領取「遠距接見
                申請單」,寄送申請人;亦得由申請人直接向就近辦理遠距接見機
                關之接見室索取。
          (三)各機關應於接見室置放「遠距接見申請單」,供辦理遠距接見之申
                請人索取,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說明。
          (四)關於硬體撥接連線應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機關於申請人辦理登記及
                核對身分無誤後,負責撥接連線之動作。收容人所在機關應於排定
                之時間,提前將收容人帶至戒護區之遠距接見處所等候。
          (五)各機關戒護科應指定專人,處理遠距接見之申請及排程,並負責電
                腦排程系統之登錄及相關事宜之連繫。
          二、遠距訊問部分:  
          (一)並各機關應依「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及「矯正機關配合辦
                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二)公設辯護人接見被告,應依「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本案相關硬體設備之操作及應用軟體之使用,由各機關之資訊或統計
              人員,向本部資訊處洽詢,並負責指導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之操作及應
              用。
          四、本案聯絡人:矯正司三科蘇坤銘,聯絡電話:(○二)二三八一八○
              六三或(○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四三二。
正    本: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
          本部直屬各矯正機關
副    本:各看守所、三專設少年觀護所(均含附件,請照辦)、本部資訊處、本部
          矯正司三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37-3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