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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決字第 09209029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為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電池管理
主    旨: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電池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現收容
          人持有使用一號電池之小型電器,應一律改候用三號電池。請照辦。
說    明:一、奉  部長於本(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九六一次部務會報第九號次
              指示應辦事項辦理。
          二、機關對於收容人目前使用一號電池之小型電器,應即洽請廠商提供外
              接之三號電池匣(盒),以供收容人選購。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
副    本: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各看守所、三專設少年觀護所、矯正司各科(六份
          )、矯正司視察室(六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6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48、9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