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電池管理
主 旨: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電池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現收容
人持有使用一號電池之小型電器,應一律改候用三號電池。請照辦。
說 明:一、奉 部長於本(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九六一次部務會報第九號次
指示應辦事項辦理。
二、機關對於收容人目前使用一號電池之小型電器,應即洽請廠商提供外
接之三號電池匣(盒),以供收容人選購。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
副 本: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各看守所、三專設少年觀護所、矯正司各科(六份
)、矯正司視察室(六份)